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高玉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815元,應繳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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