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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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金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志松 原告 久盈 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中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謝明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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