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培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04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培瑛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培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11月9日上午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 屈臣氏 逢甲店內,趁該店之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所陳列之ELITE腮紅1支、挺立葡萄糖胺加強錠1瓶、歐緹麗淨敷面膜1瓶、雅漾修護保濕霜1瓶、立朵舒潔浴露1瓶、戀愛魔鏡睫毛膏組合包1包、戀愛魔鏡眼蜜1組(合計價值新臺幣4848元),得手後,將之藏放在手提包內,未予結帳即欲夾帶離去。嗣楊培瑛於結帳後步出該店之大門時,因該店副理 林智榮 察覺有異上前攔阻並報警,經警當場在楊培瑛手提包內查獲上開物品而獲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告訴人林智榮於警詢及本院之指訴。
㈡卷附之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
㈢被告楊培瑛於警詢之供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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