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余道明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經辯論終結,並定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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