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156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張晴玲 律師被上訴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
吳偉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0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梁宏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鄭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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