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26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邱盛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7/12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3門(詳服務申請書),債務人因使用小額付費服務,合計積欠小額代收費用新臺幣$33433元整(詳108年12月及109年1月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