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鄭文泉 法定代理人 謝采伸 訴訟代理人 蘇銘暉 律師被告 張惠玉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昱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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