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8號上訴人 吳清泉 兼訴訟代理人 吳清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吳美英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捌仟零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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