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 林寶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擇 、 陳峻成 、 黃新財 、 黃新富 、 陳采玲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6,875元【計算式:(
298+1117)×8500×1/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提出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戶謄、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其他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