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40號聲請人 林麗珍 (即 林新慶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汶芯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98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註1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0NX000000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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