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22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銘宙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銘宙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請停業,請提出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或其他法人登記資料。
二、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