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83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蔡瑞璇 被告 林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查得被告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另訂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9時24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對被告為國內公示送達。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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