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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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933號原告 謝昀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宏玲 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