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 洪頌凱 被告金翎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韋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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