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 吳文凱
江儀泓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國光客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吳文凱、江儀泓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壹佰叁拾柒萬叁仟捌佰叁拾柒元,原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工資,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之裁判費。故原告吳文凱、江儀泓應分別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貳佰肆拾貳元、柒仟叁佰叁拾壹元(計算式:原告吳文凱12,484元×1/2=6,242元;原告江儀泓14,662元×1/2=7,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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