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16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16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促字第16392號債權人大囍宴社區管理委員會
三號四法定代理人甲○○
三號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釋明管理費之計算方法,並檢附相關資料過院參辦,逾期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上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雲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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