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
10選任辯護人潘欣欣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王素珍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可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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