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8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甲○○、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公司地址及已向法院陳報清算人之准予備查文件。
二、請於聲請狀上補蓋公司之印章。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