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0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夏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昌電化商品有限公司、乙○○、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之正確原因事實及依據,並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如係請求票款,僅得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如係依連帶保證關係請求,應表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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