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82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王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伍仟柒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柒仟肆佰叁拾捌元,及其中貳萬肆仟叁佰伍拾壹元部分自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八日清償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另自九十五年三月九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