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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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12號
原 告 麥家豪
法定代理人 魏萱鳯
麥榮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閔皓 、 陳佳新 、 徐凱麒 、 黎建君 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提解費新臺幣貳仟肆佰
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佳新、徐凱麒現分別於法務部矯正署苗栗分監、
新竹分監執行中,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附卷可稽。依法須提解上開被告2人到院行言詞辯論程序,
提解費用新臺幣2,400元,應由原告預納,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