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犯罪終了時間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本案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已逾六月,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反面解釋,自無再就附表所列各罪及應執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餘地,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3年8月間某日至│95年11月間某日至││││96年1月9日│96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462號│偵字第146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023號│1023號│││├────┼────────┼────────┼────────┤││判決│96.04.20│96.04.20││││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判決││1023號│1023號│││├────┼────────┼────────┼────────┤││判決│96.05.14│96.05.14││││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10條第2項││├────────┼────────┼────────┼────────┤│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6626號│字第6626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