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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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債權人 陳宏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堂宏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於109年4月28日匯款10萬元、5萬元及109年4月
29日匯款5萬元之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