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甲○○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農訴字第09801769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林秋華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廖倩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