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祐銘
陳韋安張昀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第22頁第14行及正本第22頁第14行、第23行記載「中華民國108年8月10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第22頁第14行及正本第22頁第14行、第23行關於判決及正本製作日期均誤載為「中華民國108年8月10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盈孜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