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家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補字第39號聲請人 戴緯軒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戴新中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被繼承人戴新中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