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 楊文德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來旺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109年度宜簡調字第16號改分),有下列應補正事項,應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利益即原告就本件共有物即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2)於起訴時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6,515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1,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575.7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3,166,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
二、被告即共有人鄭來旺已於民國16年間死亡,據原告 陳報 之鄭來旺日據時期戶籍簿冊繼承所示呈無人繼承情形,依法應由其遺產管理人管理本件共有物,並為本件當事人。原告應為鄭來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追加該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始足補正此部分當事人適格之欠缺。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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