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7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九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4-溴-2,5-二甲氧基安非他命(DOB)成分之紫色藥錠伍顆(毛重壹點壹伍公克,驗餘毛重為壹點壹壹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MDMA、MDEA成分之綠色藥錠壹顆(毛重零點貳玖公克,驗餘毛重為零點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DMA、4-溴-2,5-二甲氧基安非他命(DOB)、MDA、MDEA均屬第二級毒品,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之,竟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二十三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號五七九牛肉麵前,自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中 」之成年男子處,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之價格購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4-溴-2,5-二甲氧基安非他命(DOB)成分之紫色藥錠五顆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MDA、MDMA、MDEA成分之綠色藥錠一顆而非法持有之。嗣於九十九年六月一日凌晨三時四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因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紅線停車為警盤檢,經員警徵得其同意後執行搜索而扣得其所有之前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4-溴-2,5-二甲氧基安非他命
(DOB)成分之紫色藥錠五顆(毛重一點一五公克,驗餘毛重為一點一一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
A、MDMA、MDEA成分之綠色藥錠一顆(毛重零點二九公克、驗餘毛重為零點二七公克)。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九年六月七日北市鑑毒字第一三八號鑑驗通知書。
(三)上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4-溴-2,5-二甲氧基安非他命(DOB)成分之紫色藥錠五顆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MDMA、MDEA成分之綠色藥錠一顆、扣案毒品之照片列印資料。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MDMA、4-溴-2,5-二甲氧基安非他命(DOB)、MDA、MDEA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
MA、4-溴-2,5-二甲氧基安非他命(DOB)、M
DA、MDEA,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品行尚佳、其犯罪動機、目的、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重量不重、數量僅六顆、手段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4-溴-2,5-二甲氧基安非他命(DOB)成分之紫色藥錠五顆(毛重一點一五公克,驗餘毛重為一點一一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MDMA、MDEA成分之綠色藥錠一顆(毛重零點二九公克、驗餘毛重為零點二七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再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一個有防止上開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藥錠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為供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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