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蔡渝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2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利冠蔚附表:
┌──────────────────────────────────────────────────┐│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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