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 黃芳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0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6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0月04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6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02月0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戴金圳 │桃園縣龍潭鄉農會│99年8月31日│100,000元│FA0四二四三三│││1│││││八││└─┴───────┴────────┴───────┴───────┴────────┴──┘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