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鳳珠
法官詹慶堂法官楊蕙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