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04號聲請人 鄭陳彩敏 代理人 鄭義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10年6月21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6月23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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