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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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耀楨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靜芯 (原名 呂宜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7,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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