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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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44號原告甲○○
三個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之結婚證書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認證書原本。
二、原告如需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應補正委任書狀,並具體表明受委任人就本件訴訟之訴訟行為之代理權限為何。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