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779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婷洳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