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文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