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被告 張萬福
張云曦 張紜禎 張右宓 張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113年11月27日送達,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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