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沐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沐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沐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7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