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展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展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展浤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處有期徒刑9年8月及本院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3871號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任鈞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