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實毅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6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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