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致揚受刑人廖鴻瑋(原名廖星羽)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致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具保人黃致揚因受刑人廖鴻瑋犯藥事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沒入業經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之利息,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經查,本案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該署檢察官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於民國107年7月31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該通知函於107年7月16日郵寄送達至具保人上開住所,並經具保人之受僱人實佳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受;亦於107年7月16日寄存送達至具保人上開居所,是該通知函分別已於107年7月16日、同年月27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存卷可參,惟具保人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受刑人迄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從而,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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