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66號公訴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李憶
尤琮暉楊順貴選任辯護人林志嵩律師被告 朱芳一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 律師
陳敬穆 律師被告 邱奕哲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劉家祥、王耀興」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陳雪玉、王耀興」。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劉家祥、王耀興」之誤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陳雪玉、王耀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陳雪玉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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