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VAN.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VANDOAN自民國壹佰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TRANVANDOAN( 陳文團 )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6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年8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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