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547號聲請人 簡月娥 相對人 簡永堂 關係人 簡王月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四行關於「 陳張春 之孫」之記載,應更正為「簡永堂之堂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