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子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宋子娟自民國一○七年七月十日中午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
1項前段分別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1,029,799元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且曾於民國107年1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曾為响鑫工程行及爽快冰茶之負責人,此觀聲請人提
出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自明。而响鑫工程行於101年10月17日設立,102年11月1日停業,103年12月12日復業,104年3月1日停業,106年8月21日申請註銷稅籍,僅102年申報營業額78,095元;至爽快冰茶於104年10月4日設立,負責人為聲請人,嗣於106年8月10日變更負責人為 宋莉英 ,查定銷售額為67,600元,顯低於20萬元,有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表、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年3月8日南區國稅潮州銷售字第1071780762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101年10月31日南區國稅潮州三字第1013101318號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年11月5日南區國稅潮州銷售字第1023783499號函、屏東縣政府106年8月25日屏府城工字第10628573700號函及商業登記抄本可參。承上,足認聲請人5年內係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是其屬前開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消費者。
㈡聲請人之本件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
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為證。故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㈢關於聲請人目前收入部分,聲請人現受僱於泉順冰行,每月
所得為23,000元,有薪資在職證明書可考,堪信屬實。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自陳每月之必要支出包含膳食費6,
000元、電費1,224元、瓦斯費400元、電信網路費591元、交通費700元、手機費1,156元及雜支500元,共計10,571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低於107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洵堪採信。又聲請人無固定房屋,當有租屋之必要,而其每月房租為1萬元,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可稽,且該房屋係供聲請人全家共同居住,並由聲請人負擔5,000元,未逾一般租屋行情,堪認合理妥適。另聲請人育有未成年之女,年約14歲,104、
105年均無所得,名下無財產,現仍就學,有戶籍謄本及學費繳費收據可參,復經本院調取其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誤,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此外,聲請人與配偶係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約定由配偶負擔另名未成年之子之扶養義務,而由聲請人負擔上開未成年之子之扶養義務,亦有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可參,應屬確實。是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計算,聲請人應負擔該女之扶養費為12,388元,則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6,000元扶養費,堪信為真。
㈣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所應支出之必要生活費後,僅餘
1,429元。至聲請人名下固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惟該保單未解約前尚難用以清償。復衡以聲請人積欠債權人之債務本金已達1,029,799元,經核閱前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自明,若加計利息則顯然更高,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有更生之原因。此外,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所為聲請,應屬有據,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