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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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棉雪 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洪韻雯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2.依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債務人毀諾後已與債權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並履約中,請提出個別協商之相關文件,並說明成立個別協商方案後,再行聲請更生之理由,並提出證明文件。
3.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4.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8、99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5.請陳報債務人目前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工作證明等影本證明文件。
6.另債務人主張因非自願離職導致無法履行協商方案,應說明係自何時失業及其原因,並釋明有無領取失業補助金、資遣費或勞退金,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如非自願離職證書)。
7.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請陳報現居地之地址及其產權歸屬何人?並提出代為繳納電信、水電費之證明文件。又戶籍地址與現居地址不一致理由為何?
9.子女扶養費每月每人13,291元之詳細項目為何?又現是否與子女同住?如否,原因為何?
10.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11.陳報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每月收入所得相
關資料。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2.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3.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4.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
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5.提出擔任配偶債權人陽信銀行之保證人之貸款契約書,並說
明有無代配偶清償該債務?倘有,則清償之數額?
16.有無參加合會?如有,請提出相關資料。(含會員名冊、會單、繳款紀錄等)。
17.請陳報95年債務協商成立前,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數額。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95年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查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巿,請釋明向本院聲請更生之理由及主觀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中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