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3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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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2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234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9歲民
OBOY(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79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拾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移民法第5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