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2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22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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