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219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二人在本院調查時的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