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 常業 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又於短時間內有多次竊盜犯行,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廖純卿法官陳月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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